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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商标专用权呢?

作者:衡阳捷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4 08:23:08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经过商标局审核,受不受法律保护,其持有人是否享有专用权!说到底,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商标专用权呢?来看看衡阳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用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下面,我们通过与普通商标的对比来理解注册商标的这些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当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禁止权。商标的禁止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否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很多,常见的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说,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的,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反观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

(三)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要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转让,都可以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反之,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四)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然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时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有关其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上面记载着注册人名义、核定使用商品和类别、注册的有效期限等内容,是商标注册人主张商标权利时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凭证。注册人印制商标标识,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或向柜上部门请求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

所以《商标注册证》是证明注册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如发生《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凡10年期满均可进行续展,每一个续展期间同样为10年。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一件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后是否能将其与其他商标标识明确区分,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的明确认知对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至关重要。例如,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误将白事可乐当作百事可乐、将粤利粤饼干当作奥利奥饼干、将康帅傅牛肉面当作康师傅牛肉面,那么白事等3件商标就极有可能不会被核准注册在上述相关商品上,因为它们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非明确认知。  

那么,谁是相关公众?有读者可能会认为,相关公众就是普通公众,因为对于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不论其知名度、工艺、质量如何,依附其存在的商标是否会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或误认,最终还是需要由普通公众来判断。  

其实,上述观点是对相关公众的广义理解。诚然,相关公众是商标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主体,但在法律意义上,相关公众应该是一个整体,而且这个整体不是特定的,也不是固定存在的组织。换而言之,相关公众并不等同于普通公众,而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在个案中,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等多方面因素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例如,对于类似牛奶、牙膏等大众消费品而言,普通公众均为最终消费者,均享有对商标认知和判断的话语权。但相较非大众消费品的其他商品,如橡胶跑道,在该商品上注册一件商标,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就应该是具有一定体育设施专业知识或对跑道设计建设较为了解的从业人员,包括体育场馆的设计者、各项赛事的主办者、专业的运动员、新闻媒体等。

因此,相关公众应该是对所处领域以及该领域内已有的商标、品牌有一定了解的群体,可以是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销渠道中的经营者,抑或是最终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此外,相关公众不能是具有专业商标知识或从事商标研究的从业人员,因为该类群体对于商标的认知度要比普通公众更为敏感,其对商标进行判断时往往会秉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和注意力,如依据他们的视角去判断商标的混淆或近似,未免过于严苛,也不够客观。

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警告,认为乙公司包装中采用的某图案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乙公司而言,如果涉案图案实际并未侵权,但是又担心甲公司采用诉讼保全、向乙公司客户散播乙公司侵权信息影响乙公司与客户的正常合作或其他手段影响乙公司的正常经营,从商标权滥用的限制角度而言,作为收到甲公司举报的乙公司而言,为防止商标权益不确定状态影响到乙公司的正常经营,可以通过诉请法院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办法予以维权。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催告权利人就警告事宜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被警告人注意回复警告人的书面文件仍然按照警告内容的相关事项予以回复,相关通联方式也要尽可能与警告书内容一致。 

2、警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 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3、被警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确认涉案行为未侵犯警告人商标权。 

以上操作方法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制作。虽然本规定是针对专利纠纷案件而做出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纠纷与专利权纠纷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各地法院在商标权纠纷方面往往参照此规定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实务中也存在涉案侵权人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一些法院是支持的。他们支持的理由在于:被控侵权人已经收到权利人发出的警告,被控侵权人无法采用其他途径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只有通过法院裁决依法确认其权利的存在与否。

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否。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明晰,有利于及早定纷止争,使得双方当事人均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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