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企业商标续展费用需要多少?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衡阳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信很多人在申请商标前都会提前查询该商标,以防有相似之处,但有少数人在查询商标后发现没有相似的商标,但因相似而被驳回,这很可能会遇到衡阳商标注册盲期。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商标经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商标局数据库。
但是,由于每天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巨大,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经过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将商标录入数据库,形成尴尬的查询盲区。在商标盲检期间,很多以前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找到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没有人知道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似。
首先,申请人必须在确定商标名称和构成要件后,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越早,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越早,商标被他人注册的风险就越低。像“流行小猪”这样的商标,像“小猪页”这样的热国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商标局收到了无数的“小猪页”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的类别很多,但最终,很多注册申请因为商标的相似性而被驳回,只有少数注册申请获得批准。
商标查询的盲区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只能尽量减少商标查询盲期的负面影响,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商标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商标查询的盲期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人都不能成功地申请商标注册。
每个商家都想给自己的商品起个响亮且彰显商品优秀品质的名字,但有时往往使用过于强调商品品质的词汇作为商标,却不经意带有民族歧视性或夸大宣传,从而导致无法获得注册。今天小知就告诉你什么是民族歧视性和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歧视性所谓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对其不平等看待的内容。对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来判断。
例如,“黑鬼”是对黑人人种的蔑称。将“黑鬼”作为衡阳商标注册或使用,无论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也不论是何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明显地损害黑人的尊严,对黑人人种有较为强烈的歧视含义。有些与民族或人种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视含义,但如果使用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能产生民族歧视性的效果。又例如,将某个民族的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在马桶或者卫生巾等此类商品上显然是会传达出不友好的信息,但如果用在衣服类商品上,就不再被视为带有民族性歧视。欺骗性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做了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在香烟上使用“健康”商标,以及在人体助长器上使用“一日三寸”等,即是如此。
这两个商标对各自商品固有的功能作了夸大性的宣传,并易使公众误认为香烟有益于健康,或误认为人体助长器能使人一天长三寸。其实商标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且我国现行商标法也允许商家利用商标对商品品质进行一定的宣传,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带有宣传商品品质或功效的商标,如“美加净”和“永久”等,但这些商标的宣传商品品质的作用十分有限,对消费者不具有欺骗性,因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当商标名比较多不容易判断时,企业就以是否能够让公众引起误认为准则。如果还是不能判断则可以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解决了。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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